(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xxx诉x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x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贾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