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六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邓丽艳、邓丽娟、邓年军、邓丽霞诉沈玉贵、沈连友、宋桂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艳,邓丽娟,邓年军,邓丽霞,沈玉贵,沈连友,宋桂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470号原告邓丽艳原告邓丽娟原告邓年军原告邓丽霞被告沈玉贵被告沈连友被告宋桂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丽艳、邓丽娟、邓年军、邓丽霞与被告沈玉贵、沈连友、宋桂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