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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993号原告陈某,市民。委托代理人杨志虹,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