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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管字第9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24日。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15日。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贾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对管辖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从2008年至今一直居住在厦门市海沧区,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贾某某户籍所在地在泸县百和镇,但被告贾某某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供了厦门市公安局新阳派出所出具的暂住人口信息,证明其现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海沧区,根据被告出具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海沧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贾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南小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盛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