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2013)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伍旭坤、曾田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新化县上梅镇汽车西站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0.2克毒品海洛因,得毒资50元。2、2013年4月10日、1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新化县上梅镇跑马岭中派成家具有限公司门口先后二次卖给刘某某0.2克、0.3克毒品海洛因,共得毒资180元。2013年4月12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干警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原汽车站出口将罗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11小包。经鉴定:被缴获毒品疑似物含海洛因、咖啡因成分,净重3.782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娄公物鉴(理化)字(2013)136号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照片;抓获经过;病历资料及新化老科协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三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如彪审 判 员 刘树武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石 杰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