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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徐士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