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徐士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