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百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文仓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百科,蒲城县富秦礼品西甜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范百科,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五联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范让平,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五联村*组****号。被执行人蒲城县富秦礼品西甜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龙池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文仓,任该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范百科申请执行蒲城县富秦礼品西甜瓜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百科于2013年5月23日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受理。2013年6月19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2013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蒲城县富秦礼品西甜瓜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范百科经济损失9430.94元(未含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9530.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城县富秦礼品西甜瓜专业合作社与申请执行人范百科达成和解,由其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范百科6180元,下余案款3300.9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全部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曾斌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