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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特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马仁惠、关敬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马仁惠,关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特字第0003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汤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仁惠,女,回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关敬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系马仁惠的丈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被申请人马仁惠、关敬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仁惠和关敬忠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撤回对马仁惠和关敬忠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已预交),由马仁惠、关敬忠负担。审判员 倪  勇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马继峰(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