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常望珍、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鹦鹉洲购物广场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望珍,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鹦鹉洲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924号申请人:常望珍,女,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立军,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常望珍之弟。申请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鹦鹉洲购物广场。委托代理人:阮旌,女,1978年7月9日出生,祝武汉市硚口区十字街5号-2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常望珍、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鹦鹉洲购物广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琴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常望珍、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鹦鹉洲购物广场于2013年10月23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常望珍、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鹦鹉洲购物广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