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邹炳林。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