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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邹炳林。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