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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86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与微信好友被害人王某某在杭州市××区××街道××宾馆××号房间聊天期间,被告人陈某趁被害人王某在房间内洗澡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放于床上的外衣口袋内人民币4000元。同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以汇款方式退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3月8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失窃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dna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旅客住宿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截屏照片,假胸,眼镜,粉底,文胸,丝巾,假发,手机,接处警记录,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奎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钟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