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聂运兰与常书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运兰,常书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核稿人叶献文2013-11-7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韦鸿翰2013年11月7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6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23号申请人聂运兰,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申请人聂运兰,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泰美镇三径村委会新屋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204080826。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聂运兰,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泰美镇三径村委会新屋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204080826。,申请人聂运兰,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泰美镇三径村委会新屋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204080826。申请人聂运兰,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泰美镇三径村委会新屋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204080826。。申请人聂运兰,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泰美镇三径村委会新屋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6196204080826。被申请人常书明,男,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李甲道村高店队44号,身份证号码:411528198301043758。被申请人易杰,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郑岗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101253756。被申请人常书明,男,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李甲道村高店队44号,身份证号码:411528198301043758。致申请人亲属邓运友救治无效死亡。申请人聂运兰与被申请人常书明、易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易杰所有的粤LD76**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粤L×××××申请人聂运兰与被申请人常书明、易杰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易杰所有的粤LD76**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易杰。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申请人聂运兰与被申请人常书明、易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易杰所有的粤LD76**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经审查,申请人亲属邓运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被申请人常书明驾驶的粤LD76**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申请人亲属邓运友救治无效死亡。粤LD76**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易杰。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易杰所有的粤LD76**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使用、转让、过户和抵押。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叶献文代理审判员韦鸿翰人民陪审员蓝峰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