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于海龙与陈养民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龙,陈养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于海龙,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养民,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龙诉被告陈养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龙撤回起诉。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元后,由原告于海龙负担97元。审 判 长  王军权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容源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