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交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曾广亮与吴忠育与符明雄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吴某,符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交初字第286-1号原告曾某,男,汉族,以下个人信息隐藏。委托代理人王华起,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少奇,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以下个人信息隐藏。被告符某,男,汉族,以下个人信息隐藏。委托代理人严某,万宁市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个人信息隐藏。委托代理人何某、林某,该司职员。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公司,以下个人信息隐藏。委托代理人叶某、黎某,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吴某、符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4279元(经本院同意缓交至开庭前五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泰武代理审判员 龙晓岚人民陪审员 柯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