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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振宏与刘振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宏,刘振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793号原告李振宏,农民。被告刘振旺,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宏与被告刘振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宏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振宏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