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763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以原告想再考虑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