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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海丽犯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丽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894号罪犯李海丽,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以(2008)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海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7月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海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