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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俞某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俞某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系原告胡某某丈夫。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俞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居民。被告任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欢欢,女,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俞某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任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欢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俞某某经公告送达,被告任某经传票送达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3日,被告李某某、俞某某由被告任某担保向原告胡某某贷款16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被告向原告贷款之后能按期清偿利息。2010年原告需要资金,向被告提出清偿贷款的要求,被告拒绝清偿。为此,原告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答应立即清偿原告贷款本息,并通过法庭审判人员转交给原告5万元。2010年11月15日,原告申请撤诉。2011年4月25日,被告再次清偿原告贷款5万元,至此被告共欠原告103230元,不予清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某、俞某某、任某偿还借款本金103230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借款条据一支,证明被告李某某、俞某某由被告任某担保向原告借款16万元,两次连本带利偿还10万元。第二组证明一份,证明第一次起诉后,被告李某某承认偿还借款后,原告撤诉的事实。被告李某某、俞某某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任某辩称,被告李某某、俞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被告任某未担保过。原告胡某某确实向法院起诉过两次,但都被撤诉,因为主体资格不符。同样,原告持有信用社的借款凭证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任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任某对原告所举第一组借款条据一支、第二组证明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出示的借款条据一支,证明一份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两组证据能够相互关联相互映证,能够反映本案客观事实,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10月23日,被告李某某、俞某某由被告任某担保向原告胡某某贷款16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原告需要资金,被告拒绝清偿。为此,原告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通过法庭审判人员转交给原告5万元,2010年11月15日,原告申请撤诉。2011年4月25日,被告再次清偿原告贷款5万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持有被告李某某、俞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1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某、俞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之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未约定,应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任某理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任某辩解原告胡某某所持信用社的借款凭证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不符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某、俞某某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16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8‰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起至还款之日止,被告李某某、俞某某已还10万元在执行中扣除)。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动履行。二、被告任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10元,由被告李某某、俞某某负担,被告任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黄 勃人民陪审员 樊 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