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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肖某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某,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培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肖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