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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甘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897号原告甘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蒋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