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6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甘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897号原告甘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蒋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