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爱荣与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荣,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23号原告张爱荣。被告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荣诉被告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荣承担。审 判 长 陈书冉代理审判员 赵丽霞代理审判员 夏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