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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东海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海,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徐东海。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173.00元。执行员  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丁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