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东海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海,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徐东海。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173.00元。执行员 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丁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