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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宇飞鱼鹤壁市太极帝幔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宇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民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宇飞,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常兴,鹤壁市山城区石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上诉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太极帝幔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上峪地幔风景区。法定代表人王林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上诉人田宇飞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太极帝幔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17日(2013)淇滨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原告鹤壁市太极帝幔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田宇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鹤壁市太极帝幔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鹤壁市太极帝幔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鹤壁市太极帝幔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宇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惠莉审 判 员  郝占峰代理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