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商终字第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严林飞、薛银芳与翟跃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林飞。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银芳。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跃进。委托代理人钮惠冲。上诉人严林飞、薛银芳因与被上诉人翟跃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商初字第0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林飞、薛银芳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林飞、薛银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林飞、薛银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0元,减半收取13300元,由上诉人严林飞、薛银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