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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与戚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戚世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书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世英,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戚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撤回对戚世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