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邓艳仙、温钦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邓艳仙,温钦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王凤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艳仙,女,1962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温钦石,男,1963年6月22日生。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邓艳仙、温钦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邓艳仙、温钦石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艳仙、温钦石的银行存款80388.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晖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侯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