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跃新与杭州日旺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新,黄先树,杭州日旺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567号原告张跃新,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邢宝亭,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一犀,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先树,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杭州日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范巧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赵炬弥。委托代理人胡宾。委托代理人胡基云,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跃新与被告黄先树、杭州日旺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