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翔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复件 吕进南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吕进南;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翔刑初字第46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进南,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于厦门市翔安区。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翔检刑诉(2013)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进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旭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进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吕进南酒后无证驾驶闽D6C157号本田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翔安区内厝镇巷东中学附近路段口时,与蔡XX驾驶的闽DGJ683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被前来接处警的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检测,被告人吕进南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18.15㎎/100ml,属醉酒驾车。 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吕进南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人蔡XX的证言;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委托书、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警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吕进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进南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进南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进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佑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彭跃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