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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黄念与杭州满堂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念,杭州满堂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黄念。被告杭州满堂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念诉被告杭州满堂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念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江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