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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刘定林、胡朝明与谭明辉、刘礼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林,胡朝明,谭明辉,刘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刘定林,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朝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明辉,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礼,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刘定林、胡朝明申请执行谭明辉、刘礼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谭明辉、刘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明辉的银行存款1128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