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马杰与魏县广电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魏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17号原告马杰,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育才街11号1号楼1单元3号。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步云涛,该公司职员。被告魏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吴学明,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步云涛,该魏县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杰诉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魏县广播电视台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杰负担。审判长 郑金安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聂洪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