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潢川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小学文化,司机,住潢川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殷某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潢川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月23日l6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XXX**拖挂车途经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双岗村葆丽酒店路段时,交警陈某某因该车涉嫌超载要求刘接受检查,刘拒绝配合。后被告人杨某甲、殷某某、杨某乙来到现场阻拦陈某某等人执法,并叫刘某某开车离开。陈某某见状,走上驾驶室制止,杨某甲即冲上驾驶室勒住陈脖子,杨某乙也上前抱住陈双脚,一旁的殷某某阻拦协警帮忙。后陈某某挣脱杨某甲打电话向交警大队请求支援。杨某甲等人见状打电话纠集杨某丁和殷某甲、杨某丙(后两人已作治安处罚)等人到场与交警对峙,司机刘某某锁住车门。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与交警大队一同劝杨某甲等人配合警察执法,杨等人不予理会。为防止交通阻塞,交警大队准备强行打开车门,带出司机刘某某驶开货车时,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等人上前拉扯警员。公安人员见状当场抓住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等人。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杨某丁、杨某丙、刘某甲、李某某、叶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粤AXXX**拖挂车的违法行为说明书,证明、值班表、警察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查函,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均不认罪。被告人杨某甲辩称没有与交警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杨某乙辩称只是在现场观看,向交警求情;被告人殷某某辩称其是找交警求情维护司机,只是拉了交警衣服。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l6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XXX**拖挂车途经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双岗村葆丽酒店路段时,交警陈某某因该车涉嫌超载要求刘接受检查,刘拒绝配合,不肯下车和出示证件,并打电话给老板杨某甲、老板娘殷某某等人。被告人殷某某先驾驶一辆小轿车来到现场,并将拖挂车的钥匙拿走。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也来到现场,杨某甲叫刘某某开车离开。陈某某见状,走上驾驶室制止,杨某甲便上前拉扯并勒住陈脖子,杨某乙也上前抱住陈双脚,一旁的殷某某阻拦准备帮忙的协警刘某甲、李某某并拿饮料瓶砸李某某。后陈某某挣脱并打电话请求支援。杨某甲等人见状打电话纠集杨某丁和殷某甲、杨某丙(后两人已作治安处罚)等人到场与交警对峙,司机刘某某把自己锁在车里面拒绝配合检查。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与交警一同劝杨某甲等人配合警察执法,杨等人不予理会。为防止交通阻塞,交警准备强行打开车门,带出司机刘某某驶开货车时,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等人上前拉扯警员。公安人员见状当场抓住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等人。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等人暴力妨害执法的具体经过。称,他和协警刘某甲、李某某在现场附近发现一辆牵引车涉嫌超载,他上前截停该车并叫司机刘某某拿出证件检查,司机没有下车并说证件在老板那里,后他叫司机将车开回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让李某某坐上车陪同随行。后该司机想驾车逃跑,他再次截停该车并叫司机熄火下车,但是司机不答应说要等老板过来。大概七八分钟后,有一名女子即被告人殷某某过来现场并马上到货车旁边去,司机熄火后将车钥匙给了殷某某。殷拿了钥匙后就离开了。过了一会,有两名男子(即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过来现场,殷某某也走回来并将车钥匙给了杨某甲。杨某甲直接爬上了货车司机的位置,司机则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估计杨某甲是要强行将车开走,于是他也爬了上去,他看见杨某甲正要打火便伸手去拉着方向盘,杨某甲推他想将他推开,他不放手,杨某甲往他身上抓。在车旁的殷某某和杨某乙也在下面打他的背部,殷某某还用矿泉水瓶砸他的背部。两名协警见状就想将这两个人拉开并与他们拉扯起来。后来,交警的同事和领导过来了,杨某甲还是不肯出示证件,并叫他的儿子和老乡拦在货车前不让扣车。后民警将妨害公务的人员抓获了。(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所驾驶的货车涉嫌超载被交警查车,但是老板不让交警查处的情况。称,他驾驶粤AXXX**拖挂车在双岗村路段行使,后一辆警车过来,交警说他涉嫌超载,要求他开车去过磅,一名协管员坐上了副驾驶位置。他知道附近绿源厂有公共磅,就开车继续拐过去。刚开了十多米,交警的警车就拦在车前面,叫他出示证件,他因为怕扣分就说驾驶证在老板那里。后他打电话给老板杨某甲。几分钟后,老板娘开了一辆小车过来,并叫他把钥匙给她,然后站在一边等老板。一会老板的弟弟也开了一辆拖挂车出来。后杨某甲和老板娘一起和交警交涉。后来一名协管员要我下车,老板娘叫他不要下车,他不肯下车就在那里拉扯了几下。然后老板的儿子杨某丁爬上车想把车开走,交警看到了就爬了上来一个手拉着方向盘一手拉着杨某丁不让开车。他们两个拉扯了起来,老板的弟弟也爬到交警身边想上车来并拉了交警的手。之后杨某甲等人站在货车旁边不让交警扣车,交警来了很多人,交警想过来扣车都被杨某甲等人拉着。期间,不知道是老板还是老板娘叫他不要把驾驶证、行驶证拿出来给交警。后民警动手将杨某甲等人按倒在地。3.证人杨某丁(系被告人杨某甲、殷某某的儿子)的证言,证实其家货车因涉嫌超载被扣,而驾驶员怕扣分不肯下车,其父母与交警交涉的经过。称,因为当时担心吊销驾驶证,司机刘某某一直不从车上下来接受检查。期间,他有上过货车驾驶室,但是没有跟交警发生拉扯。他们一直告诉交警他们的想法,希望罚钱就算了,但是交警没有同意,他们没有配合交警把证件拿出来。后来,有交警的人员拿钢管过来,他听说要砸开车窗把刘某某拉下来,他和其他人就拦在前面,最后他和其他人被按倒在地上被带回派出所。4.证人杨某丙(被告人杨某甲的侄子)的证言,证实货车司机不配合交警查处以及殷某某等与交警争理的情况。称,被查处的货车司机坐在驾驶室,不配合交警,不肯下车,也不出示证件。一名交警拿了一根铁棍到副驾驶附近,他的堂弟即杨某丁一边大声说民警想砸车打人,一边上去阻止。还看见二婶殷某某在场和交警争理。5.证人殷某甲(被告人殷某某的侄子)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称,他路过案发现场时,发现姑父杨某甲的挂车正在被交警查车,司机老刘坐在车上,杨某甲、殷某某、杨某乙都站在车旁边。他问杨某乙什么事情,杨说交警查车,司机老刘不肯下车,当时杨叫他去买烟。五分钟后,他买烟回来,看到杨某乙、殷某某、杨某甲、杨某丙一直在该车车头右前方行走着。他当时看见殷某某被抓了,他就双手拉着姑母的胳膊,用臀部顶着旁边抓殷某某的人。6.证人刘某甲(交通协管员)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妨害公务的具体经过。称,案发时,交警陈某某要求司机出示证件,司机不肯下车。这时,殷某某开黑色海南马自达小轿车过来,将牵引车的钥匙取走。另外两名男子即杨某甲、杨某乙则驾驶一辆牵引车过来现场。其中,穿格子衫男子(杨某甲)叫司机开车走,另一男子即杨某乙和殷某某拦着他们。陈某某见这情况,走上驾驶室叫司机下车。杨某甲就从正前方扯陈某某的衣领,陈立即用手扶住方向盘,杨用双手勒陈某某脖子想把陈某某拉下车,杨某乙走上去在车下抱住陈某某双脚并拉陈。后又看到杨某甲用拳头打陈某某。他和李某某想过去拉开纠缠陈某某的人,殷某某就过来推李某某,还用矿泉水瓶砸李的头部,杨某乙用拳头打李某某。后司机仍然坐在车上,杨某甲等三个人开始骂人。陈某某打电话请示汇报,对方也打电话。过了一会,交警大队领导带队来到现场,很快对方又来了十多人和交警对峙。交警的领导一直跟对方讲明法律,但是对方根本听不进去。后来,仙桥派出所的人也来到现场和对方讲道理,但是那些人根本不听。后交警准备强行撬开车门,对方就马上围过来拉扯警察,派出所民警就把其中几个人控制了。7.证人李某某(交警协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妨害公务的具体经过。称,他和交警陈某某、协管员刘某甲在厚街镇双岗村委会对面查车,发现一平板牵引车有超载嫌疑。他们三人驾驶警车将牵引车拦停,并要求司机出示证件,但司机说没有证件,于是叫司机将车开至交警大队,陈某某叫他上牵引车看管司机。后司机突然转弯想将车开至美宝家私城对面的家私厂,后被陈某某驾车拦停。陈某某让司机下车,司机不肯。此时,一名女子(即殷某某)驾驶一辆马自达小轿车过来,并将牵引车的钥匙取走。另外两名男子也开一辆牵引车过来。当时,自称是老板的男子(即杨某甲)叫司机强行开车走,陈某某爬到车门的脚踏板上要拉住司机,杨某甲见状也站上了车门踏板上要拉陈某某下来,但陈一个手拉住方向盘没有被拉下来,杨某甲就用拳头打陈某某的头部,后来还勒住陈的脖子,同时平头男子(即杨某乙)在车下面拉住陈的脚要把陈拉下来。他们想过去帮忙,殷某某拦住他们并用矿泉水瓶砸他们,他的头部被砸了五六下。后他们向大队请求支援,大队和公安分局的民警也过来了,劝说了一个多小时都无效。后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等人要抢夺他们同事准备撬车门的铁棍,民警将杨等人按倒并带回派出所处理。8.证人叶某某(交警协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到现场后的相关情况。称,他在现场看到大货车司机坐在驾驶室并将门锁上,货车周围有六、七个人。大队领导让对方配合,对方一直在大吵大闹,杨某甲、殷某某在现场辱骂交警和民警,杨某乙围着货车不让民警靠近。9.证人蔡某某(交警协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到现场后的相关情况。称,案发当天,他接到电话后到案发现场协助,看到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等人指着警员骂脏话。交警让对方出示证件,对方态度恶劣,不肯出示。过程中,司机一直在车上不肯下来。当他们想靠近货车,杨某甲等人就拦住他们。后来,他们再次靠近货车想登车叫司机下来,当靠近副驾驶门时,对方情绪变得激动,对他们又拉又扯,老板的儿子还抢他们同事手上准备撬门的铁棍,殷某某还用蒸馏水瓶砸他们。后来他们将杨某甲等人控制住。(三)勘验、检查笔录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四)鉴定意见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五)书证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因阻碍交警执法于2013年1月23日18时许在案发现场被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仙桥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抓获,三人均为被动到案。13.粤AXXX**拖挂车的违法行为说明书,证实该车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以及没有放置检验合格标志。14.证明、值班表、警察证,证实民警陈某某在案发时正常执行公务。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殷某甲、杨某丙被行政拘留十日。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调查函,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等的身份情况。17.当事人自行纠正违章行为通知书、营业执照、送货单等,证实涉案车辆所载货物物主及重量情况。(六)视听资料18.交通视频监控录像以及民警现场拍摄录像,证实陈某某叫交警大队支援后现场监控的情况。(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9.被告人杨某甲的辩解,其否认有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称,只是帮货车司机刘某某和交警理论希望从轻处罚,而司机害怕驾驶证被吊销不肯下车,他们看能不能拖一下时间,看交警能不能给个方便。他没有打算爬到货车把货车开走,只是到车上拿行驶证给交警检查。他们没有推撞交警,在货车上没有和交警发生拉扯。还称交警身上的伤是交警自己碰到车门把脖子弄伤的。20.被告人杨某乙的辩解,其否认有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称,其看见司机在车上不肯下来。交警爬上驾驶位踏板叫司机“老刘”出示证件,司机还是不肯,交警就拉司机的衣服,他还看到嫂子(殷某某)用手把站在驾驶位踏板的交警拉了一下。还称他没有与交警发生肢体冲突。21.被告人殷某某的辩解,其否认有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称,案发时,刘某某打电话给她说车被交警查了,让她过去看一下。她到现场拖挂车旁边看了一下,司机从车窗把两根钥匙扔给她。她没有和交警拉扯。司机不肯下车,交警上去要把司机拉下来。她没有叫司机不要下车,没有殴打交警,只是在最后对方有人拿钢管撬车门的时候,她拿矿泉水瓶拦了一下,但没有打。关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是否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被告人杨某甲、殷某某等人指使司机刘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并采取暴力行为阻止交警,又纠结多人到达现场与交警对峙,使得交警大队和派出所不得不派出大量的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后经过多方长时间劝说,三被告人仍然拒不配合交警工作,导致现场长时间秩序混乱和交通堵塞,并试图再次阻止交警强行打开车门。本案中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均证实三被告人为了阻止交警执法,而与交警陈某某和协警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交警陈某某受伤的情况。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采取暴力行为阻碍交警执行公务的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殷某某均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提出意见。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具体到本案,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乙、殷某某实施的暴力行为较轻微,三被告人均是亲属关系,被告人杨某乙是为了给哥哥杨某甲帮忙才参与犯罪,本院对被告人杨某乙、殷某某均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甲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乙、殷某某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二、被告人杨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代理审判员 李年富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邝中允第1页共10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