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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庞××与范××、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范××,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255号原告: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范××。被告:许××。原告庞××与被告范××、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范××于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15‰,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3年9月2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范××辩称:借款事实,现在没能力还款,保证在2014年1月25日前还清。另外,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但一直未领结婚证,儿子也已经二、三十岁了。被告许××未答辩。原告庞××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被告范××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予以采信。综上,经审理查明:被告范××于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15‰,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利息付至2013年9月27日。另查明,两被告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而本案借款发生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范××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范××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自愿将利息降至按月利率1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外,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又未提供该借款属被告范××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故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许××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范××告、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3年9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