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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一终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宝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宝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一终字第00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涧坪,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珍,女,汉族,现住宝鸡市清姜路。上诉人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书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李 喆审判员 甄 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宝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