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康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康初字第130号原告何×,女,汉族,1991年1月27出生,住××××。委托代理人曾淼红,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珍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