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赵某,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代理人常永利(赵某丈夫),男,1976年5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屯留县。被告张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广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建路中段。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庆连审判员 栗桂海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文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