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高科环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高科环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89号原告深圳市金高科环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海,董事长。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G0GEKTUA。原告深圳市金高科环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被告为扩大再生产要装修一个新车间(新车间位于旧车间不到1公里的工业区2区1号),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于2011年12月26日开工装修。工程开始时进展都很顺利,但很快被告在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就虚开空头支票,原告催了很长时间才零星地支付现金,在整个工程进程中,被告开出的空头支票达50万元,有工商银行里水支行的支票凭证为证。由于这样资金严重不到位,使得工地材料无法供应,大批工人在工地等工,严重地拖延了工程的进程,造成原告要多支付工人的相关伙食和基本费用达1380000元。后来被告自知资金严重短缺,于是采用融资吸引新股东马某等进来,支付了小部分工程款,原告也恢复开工直至完工。新车间各项配套设备装好调试好后,被告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进行验收,经过验收合格后,颁发了权威的食品饮料行业QS证书,广药王老吉集团看到验收合格且拿到食品饮料行业QS证书后,也授权将其罐装王老吉饮料在新车间生产。但被告新车间投入生产后,只在去年过年前支付过原告工程款5万元,今年从未支付过工程款。工程支付情况:合同工程款1680000元,增加工程款296802元,合计1976802元,已付1050000元,尚欠926802元。2013年7月19日起,被告法人代表吴奕达失去联络,至今未见踪影。旧车间数百个工人罢工,旧车间大部分资产于2013年7月23日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车间装修工程欠款926802元予原告;2、被告支付由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83600元予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复印件)。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打印件,加盖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3、装修工程承包合同(1份,复印件)。4、工程报价表(1份,原件)。5、退票理由书、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出票日期:2012年3月5日)(各1份,复印件)。6、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出票日期:2012年3月27日)(1份,复印件)。7、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出票日期:2012年3月23日)(1份,复印件)。8、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出票日期:2012年4月17日)(1份,复印件)。9、增加工程报价表(1份,原件)。10、验收证明(1份,原件)。11、图纸(14页,原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可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GMP净化工程;工程自2011年12月26日开工,于2012年2月29日竣工;合同价款1680000元(不含税);签定合同支付备料款504000元,工程进行中第十天支付504000元,工程进行中第三十天支付504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168000元;被告不按合同的约定拔付款,每拖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0.015%支付滞纳金。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增加工程报价表》,确认工程总价296802元。2012年12月26日,被告出具一份《验收证明》,确认由原告承包装修的被告新车间已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组团验收通过,已投入生产使用。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1050000元。2013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原、被告约定合同价款1680000元、增加工程296802元,及原告确认被告已付款105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92680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从2013年1月26日起计算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应付未付款项计付利息或滞纳金均是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既主张计付利息,又主张计付滞纳金为重复主张权利,本院对被告欠款项按约定每日0.015%计付滞纳金,原告请求同时计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26802元予原告深圳市金高科环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应以926802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付款日止按日百分之一点五计付滞纳金予原告深圳市金高科环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高科环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93.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招伟妍审 判 员 周泽权人民陪审员 叶嫣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冬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