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9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邵芳丽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安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邵芳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9407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安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安庄村。法定代表人陈金良,经理。被告邵芳丽,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安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邵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安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邵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安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邵芳丽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恒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