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7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947号罪犯李某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以(2007)淮刑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