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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高清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清玲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948号罪犯高清玲,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改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以(2008)朝刑初字第22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清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高清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清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清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清玲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