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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用)(深057)30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朴,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亮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利。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3)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点规定并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3)第xxx号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郑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