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骆帮琼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帮琼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38号罪犯骆帮琼,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固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帮琼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骆帮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帮琼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帮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帮琼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