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汪金宝与王光玖、汤金莲、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宝,王光玖,汤金莲,王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39号原告:汪金宝。委托代理人:龚明余,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玖。被告:汤金莲。被告: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金宝与被告王光玖、汤金莲、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金宝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金宝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3元,减半收取1106.5元,由原告汪金宝负担。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戴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