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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县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永平、张红彦与西安荣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平,张红彦,西安荣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县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申请执行人张红彦。被执行人西安荣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卫东。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凤县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两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9000元,执行费1382元,两项合计共10038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31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扣划,两申请执行人已于当日领取案件款99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凤县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邵玉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程宝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