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立民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刘耀锋与樊湘锋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耀锋,樊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立民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耀锋,男,35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湘锋,男,37岁。上诉人刘耀锋因与被上诉人樊湘锋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1437-1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刘耀锋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常德市鼎城区,本案应由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刘耀锋的户籍所在地和工作单位为常德市鼎城区,但樊湘锋提交的四份证人证言均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常德市武陵区新世纪汽配城3栋2单元301室,且该四名证人均系刘耀锋的同学,故四份证人证言与北正街小学出具的刘耀锋之子刘胜宇就读于该校一年级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刘耀锋的经常居住地在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刘耀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李常春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新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