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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栗淑洁与刘廷祥、刘云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淑洁,刘廷祥,刘云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栗淑洁。法定代理人鹿洪波。被告刘廷祥。。被告刘云霞,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号。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原告栗淑洁与被告刘廷祥、刘云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单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