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2013]紫执字第00130号樊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返还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紫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86xxxx-x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某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樊某某房屋保证金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樊某某10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苏武榜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杨 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