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春志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志,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志,男,200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新平,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轶涵,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志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139元,家电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2728元,执行费52元,合计129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自觉缴纳案件款12867元,执行费52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