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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尹晓艳与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晓艳,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尹晓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内蒙古晨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B座25层。法定代表人吕勇,董事长。本院在办理尹晓艳申请执行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包仲裁字第78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赔偿9915元、执行费50元,共计9965元),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恒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束(2013)包执字第244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云 波审判员 刘莉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磊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