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9-03-04
案件名称
胡留涛、上海清水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留涛;上海清水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胡留涛等十二人。被执行人上海清水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明国。申请执行人胡留涛等十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542、6536、3006、6538、6533、6521、6539、6529、6530、3009、3008、6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清水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补偿金、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3305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清水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搬离原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凯旋路XXX号,用于经营的设备、财产下落不明,其法人代表徐明国亦下落不明,现上述地址已由上海忻逸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经营。被执行人上海清水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起未按时纳税,2月26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5月30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证件失效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证件失效户,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普执字第202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世平审判员 邱建忠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官建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